1、对设备最高电压等于或高于3.5kV(3.6kV)的互感器,其额外绝缘水平按GB311.1的规则。若用户还有要求时,其绝缘水平可按本规范的表3、表4、表5挑选,但应由用户与制造厂在订购合同中规则。
对设备最高电压低于3.5kV(3.6kV)的互感器,其绝缘水平由额外工频耐受电压确认。
2、对设备最高电压规模3.5kV(3.6kV)Um<300kV的绕组,其额外绝缘水平用额外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和额外工频经用受电压表明。
3、对设备最高电压Um300kV的绕组,其额外绝缘水平用额外操作冲击耐受电压和额外雷电冲击耐受电压表明。